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青0104执11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0314127390XF,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吉安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2900698515902R,住所地,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元路18号半岛新家园。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核,其申请复核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青0104执11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孜力哈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周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