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

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青民申49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住所:青海省西宁市东川工业园开元路18号半岛新家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河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扬州市吉安路2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竞帆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璞润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江苏邗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邗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青01民终20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璞润公司申请再审称,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的规定申请再审。事实和理由: (一)申请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原审判决关于全部质保金返还条件已成就的认定完全错误。1.新证据: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23)青执复13号执行裁定、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执异70号执行裁定。原审判决认定“合同中对于返还质保金与交付相关施工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并未约定履行顺序,且人民法院依就相关执行案件作出了结案处理”的认定错误,该执行案件并未结案,申请人主张的后履行抗辩权成立。2.新证据:《关于513余户业主住宅多处墙面裂缝现场部分照片》《关于513余户业主住宅多处墙面裂缝户数统计表》。2018年期间有177户业主住宅多处墙面裂缝,这一事实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另案诉讼中并未处理,但不代表墙面多处裂缝的客观事实不存在。这一质量问题现已增加至513户,且数量持续增加,其中包括部分未装修入住的业主,部分业主采取过激的方式,多渠道向上级部门信访、投诉维权。 (二)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对业主住宅多处墙面裂缝质量问题以“因对该问题未进行司法鉴定,无法确定裂缝原因及维修费用,故对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该判决就墙面裂缝问题未进行实体处理,二审判决认定该问题已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缺乏证据证明。2.原审认定申请人主张的后履行抗辩权不成立缺乏证据证明。交付相关施工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是主合同的附随义务,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附随义务的履行在主合同履行完毕的同时要及时履行,返还质保金义务在约定期满且符合条件时才履行,故双方的债务履行是有先后顺序的,并且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终1115号民事判决就邗建公司同时履行交付施工资料等义务亦有明确判决。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保修期满2年符合质保约定返还2%,满5年符合质保约定返还5%”。根据该约定,本案返还质量保证金需同时满足两个必要条件,即保修期限届满且符合关于质量保修的约定。邗建公司始终拒不履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质量保修书》中约定的合同义务,因此本案返还质量保证金的条件并未成就。原审法院在未对是否符合质保约定进行审查的情形下,仅以保修期限是否届满作为认定依据,明显违反合同约定。 (三)二审法院违反法律规定,应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提起了上诉,说明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争议很大,双方的争议焦点很明显,二审判决以“但因本案事实在二审期间发生客观变化”为由改判返还保证金445万元,对据以改判的裁判理由未经申请人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所谓的“本案事实在二审期间发生客观变化”的具体内容未征询申请人有无抗辩证据,本案二审不属于可以不开庭审理的案件,二审法院采取书面方式审理本案,剥夺了申请人的辩论权。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是否缺乏证据证明以及璞润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证据是否足以推翻原判决的问题:第一,璞润公司认为,返还质保金应以交付相关施工资料等为前提。本院认为,虽然璞润公司提交本院(2023)青执复13号执行裁定以及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3)青01执异70号执行裁定以证明二审判决关于交付施工资料的相关执行案件已经作出结案处理的认定有误,但二审判决未支持璞润公司享有后履行抗辩权的理由主要为“双方在合同中对于返还质保金与交付相关施工资料并配合办理竣工验收及备案手续并未约定履行顺序”,即璞润公司主张其享有后履行抗辩权并无合同依据,二审判决该认定并不缺乏证据证明,璞润公司申请再审提交的上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第二,虽然璞润公司提交《513余户业主住宅多处墙面裂缝现场部分照片》《关于513余户业主住宅多处墙面裂缝户数统计表》《“朗悦新天地”项目情况汇报》、青海省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19)青0104民初989号民事判决、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等证据以证明二审判决认定墙面裂缝问题已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有误,但从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青01民终1543号民事判决来看,该判决认定“关于墙面裂缝问题,因对该问题未进行司法鉴定,无法确定裂缝原因及维修费用,故对璞润公司要求邗建公司承担案涉工程墙面裂缝维修义务的诉讼请求亦不予支持”,即关于墙面裂缝的问题璞润公司已经另案诉讼,该判决基于“无法确定裂缝原因及维修费用”而对璞润公司的该项诉求未予支持,故二审判决认定“双方就案涉建设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已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并无不当,且二审判决认定质保金返还条件已经成就是基于璞润公司已经使用满五年且案涉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已通过另诉的方式解决,在此种情形下,璞润公司主张质保金返还未满足保修期限届满且符合质量保修约定的理由不能成立,璞润公司提交的上述证据亦不足以推翻原判决。第三,再审审查过程中,璞润公司以第三方对案涉商住楼进行第二次建筑物沉降监测,目前结果尚未出来为由向本院申请延长审查期限。璞润公司称,本案属特殊情况,需等待监测结果“以查明513余户业主住宅多处墙面裂缝原因,进一步确认案涉工程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本院认为,因璞润公司已就工程质量及墙面裂缝问题另案诉讼,从璞润公司的申请内容来看,璞润公司所称的该监测结果应为工程质量案件中所涉问题,其可通过法律规定的途径处理,故本院对于其延长审查期限的申请不予准许。 关于二审法院是否剥夺璞润公司辩论权利的问题,本院认为,二审判决关于“根据本案事实在二审期间发生的变化”的认定是基于案涉工程自2017年11月26日交付璞润公司使用至二审判决作出之日即2022年12月7日止已满五年,且案涉工程自2017年11月26日交付璞润公司使用的事实已经多份生效判决予以认定,故璞润公司据此主张二审法院未开庭审理,剥夺其辩论权利的理由不能成立。 综上,璞润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海璞润投资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王  伦 审 判 员 李 雨 田 审 判 员 王  娟 二〇二三年九月四日 法官助理 ***措 书 记 员 陈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