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湘1102执747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所在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珠山镇北门口村322国道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3385123888。
法定代表人:吕定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居民,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朝阳办事处东岳宫居委会工农路99号,公民身份号码:432901********0038。
被执行人湖南升金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第四栋N单元6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0000950107022。
法定代表人:付霖,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中达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升金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湖南升金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8)湘1102民初586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