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民终10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长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万家丽北路三段439浏阳河畔家园1栋729。
法定代表人:张小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1号A栋201室。
法定代表人:周泽华。
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东大路675号。
法定代表人:吴顺利。
上诉人**、湖南长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微融商业保理(深圳)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21)湘0103民初5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委托一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限其于2021年12月24日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上诉人**未按期交纳。委托一审法院向上诉人湖南长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的通知,限其于2021年12月22日前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但上诉人湖南长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期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湖南长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邓 安
审判员 熊 伟
审判员 钟宇卓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 张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