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湖南升金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11执24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8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被执行人:湖南升金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09501070-2),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洞井中路219号第四栋N单元601房。
法定代表人:付霖,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59545973-3),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镇凤羽村十三组593号。
法定代表人:唐建忠,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升金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凌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湘0111民初8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8日立案执行。
2019年5月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2019年5月18日、6月12日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工商、证券、车辆、房产、保险信息等情况。2019年5月22日本院向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公积金情况。2019年6月1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现场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2019年5月9日,本案冻结了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并扣划4670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一年,余额均不足以清偿。
2019年6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2019年6月12日,本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信息情况,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告知其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6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额为78639元,实际执行的标的额为46700元,未执行标的额为31939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措施,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 辉
审判员 王高亮
审判员 邹智军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唐佳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