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泸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3122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8月20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申请执行人***女儿),女,1988年7月2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6年12月7日出生,苗族,湖南省泸溪县人,住湖南省泸溪县。
被执行人:湖南长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北路三段439浏阳河畔家园1栋729。
法定代表人:***,男,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营业场所:湖南省湘西经开区***道办事处武陵山大道18号建发大厦1-3楼。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生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湖南长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西自治州分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2)湘31民终166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 张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