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长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长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2执12703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湖南长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长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湘0102民初67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11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长泊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63319.75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查封财产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被执行人负责看管。从查封财产裁定送达之日起5日内仍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依法拍卖财产,偿还债务。 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两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 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