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德进工程有限公司

珠海德进工程有限公司、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5302民初3844号之一
原告:珠海德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翠微东路188号卓雅花园二期1栋4单元103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729206919F。
法定代表人:容伟德。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家栋,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昭卓,广东翔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禅城区公正路83号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3290XX。
法定代表人:颜琦。
被告:云浮绿研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星岩二路12号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5300MA4WOTYGX1。
法定代表人:袁永扬。
原告珠海德进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云浮绿研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原告珠海德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6日以佛山市房建集团有限公司已经支付本案拖欠的工程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珠海德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珠海德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276.66元(原告已预交),撤诉减半收取6138.33元,保全申请费4758.33元(原告已预交),合共10896.66元,由原告珠海德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清岚
人民陪审员  林紫红
人民陪审员  李淑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梁小燕
附本裁定书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