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603民初8367号
原告:***,男,194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洪晔扬,浙江越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男,195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金华瑞,男,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
被告:浙江诚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52号-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28899688X。
法定代表人:邢兰君。
原告***与被告***、***、金华瑞、浙江诚通市政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丽燕
二〇二〇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 陈鑫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