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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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624民初4705号
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美妃建材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624MA29DQPR0X),住所地新昌县七星街道塔山村。
经营者:***,女,1970年10月2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XXX),汉族,住新昌县南明街道***1幢1164室。
被告:浙江诚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3728899688X),住所地嵊州市三江街道官河南路352号-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美妃建材店与被告浙江诚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6日立案。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美妃建材店于同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美妃建材店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美妃建材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计189元,由原告新昌县七星街道美妃建材店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莎
书记员 **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