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1073号
原告:***,男,1983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
被告:**,男,1980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志刚,商河明润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腊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文汇街道北李屋社区35号。
法定代表人:仲磊,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腊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8920元,减半收取计4460元,由***姓名负担。
审 判 员 仇忠浩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翟兆新
书 记 员 刘朝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