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81民初1710号
原告: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石竹街道西环北路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501810036853082。
负责人:俞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顺周、卢子骕,福建怀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55979D。
法定代表人:周油建。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展路1529号13-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234116C。
法定代表人:刘峰。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广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2022年3月14日原告以双方争议已解决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为2150元,由原告福清融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游捷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俞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