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小兵、广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永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825民初274号
申请人:*小兵,男,住吉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鹰、吴福星,江西金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1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2796955979D。
法定代表人:*油建,执行董事。
申请人*小兵诉被申请人广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小兵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立即保全被申请人广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3万元或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小兵以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及有利于案件的顺利执行,申请人*小兵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申请人广泓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33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具体财产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核查为准),冻结期限一年,查封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小兵预交(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刘伟圣
审 判 员 郑美蓉
审 判 员 陈庆荣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阮妍满
书 记 员 吴国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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