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2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周油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保证金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