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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某某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1103执21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女,1985年12月26日生,汉族,个体户,住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 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丰溪街道永丰南大道199号。 法定代表人:周油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江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返还保证金15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执行费2,1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江西**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7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王 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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