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382民初2816号
原告:***,男,1946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乐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择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永嘉县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江北街道**大道直出处(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4590590556E。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永嘉县真山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也未办理缓交、免交手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郑銮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代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