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06民初738号
申请人:惠山区钱桥**建材经营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206MA1Q0QEF51,经营场所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钱桥五洲装饰城E3-125。
经营者:**。
被申请人:安徽百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798113652E,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乌鲁木齐路**广视花园**商业**608。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山区钱桥**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安徽百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惠山区钱桥**建材经营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安徽百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价值42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函为担保。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安徽百瑞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20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杨 颖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