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4854号
原告:王雪超,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海红,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2228826X。
法定代表人:赵文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本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104号广电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1315137G。
法定代表人:朱喜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昊瑞信通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昊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4号楼4单元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97137586。
法定代表人:杨会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雪超诉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昊瑞信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昊瑞信通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雪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李志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