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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雪超、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02民初4854号
原告:王雪超,男,汉族,1988年10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海红,河南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昆吾路北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782228826X。
法定代表人:赵文兴,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本伟,男,汉族,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有线电视网络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未来路104号广电大厦。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731315137G。
法定代表人:朱喜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昊瑞信通技术有限公司(河南昊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红专路128号院4号楼4单元1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97137586。
法定代表人:杨会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王雪超诉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昊瑞信通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濮阳市分公司、中国广电河南网络有限公司、昊瑞信通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雪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程文军
审判员  胡爱国
审判员  李志捷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小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