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5民初30279号之一
原告: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游,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广海,男。
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周口,住所地河南省周口市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
被告:河南昊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杨会民。
被告:**,男,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张玲,女,1987年7月2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被告:刘保东,男,1968年9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安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昊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玲、刘保东保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2日作出民事裁定,冻结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昊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玲、刘保东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现原告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昊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玲、刘保东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06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河南乐同实业有限公司、河南昊瑞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张玲、刘保东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06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丁娴静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书记员 王晓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
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