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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豫0181民初1215号 原告:**,男,200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项城市,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郑州郑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光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3号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中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昊瑞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住河南自贸试验区郑州片区(郑东)祥盛街8号附1号**国际3号楼19层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55897××××。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第三人昊瑞信通技术有限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件 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