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华远隆坤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江西雍享科技有限公司与新余华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502民初8087号
原告:***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抱石大道197号大楼八层。
法定代表人:赵俊,该公司经理。
被告:新余华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劳动北路706号3楼301室。
法定代表人:阮振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享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余华远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0日立案。因原告***享科技有限公司自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享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淑燕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廖 雄
书 记 员 王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