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7民初29384号
原告:深圳市博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传明。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显略,广东竹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被告:***。
被告:深圳市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博纳健身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建和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发现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屈子兰
人民陪审员 林耿星
人民陪审员 郭伟霞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潘文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