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天津精锐展览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4民初8253号
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张燕,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光,上海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精锐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
法定代表人:郭盛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本显,男。
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精锐展览有限公司之间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后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由原告上海高凡人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晓莉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文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