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鼎晟亨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精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7969号 原告:北京鼎晟亨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85号5层67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精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层17-1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5年5月2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 原告北京鼎晟亨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晟公司)与被告精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92935.77元;2.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39293.58元;3.被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4.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及理由:双方2021年9月29日签订《钢材采购合同》,约定原告供应镀锌管,被告支付货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送货义务,截止2021年10月31日,原告供货总价为873284.77元,并开具了正规发票。但被告至今欠付货款392935.77元未付,多次催要无果,故诉至法院。 精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双方涉案《钢材采购协议》约定,发生争议如协商不成向天津市人民法院起诉,被告住所地位于天津市青西区,故本案应当移送至天津市青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本案中双方《钢材采购协议》约定为“天津市人民法院”,并不能确定具体管辖法院,故此本案管辖应当按照法定管辖确定。 原告现以买卖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要求支付货款,作为供货方,鼎晟公司为接收货币一方,其住所地为北京市昌平区,故其起诉至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并无不当。 综上,精锐公司提出的管辖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十八条、第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精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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