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鼎晟亨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精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非讼程序案件案由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591号 申请人:北京鼎晟亨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85号5层67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精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层17-1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北京鼎晟亨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现申请人未按指定期限交纳保全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按北京鼎晟亨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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