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

北京鼎晟亨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精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申请与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财保585号 申请人:北京鼎晟亨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85号5层67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精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层17-1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精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2935.7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在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保单号×××,担保金额392935.77元)作为本案保全的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精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92935.77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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