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4民初16692号
原告:北京鼎晟亨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西大街85号5层67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
被告:精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天津市滨海高新区花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创新六路2号17-1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鼎晟亨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精锐文化创意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鼎晟亨通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李 旭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