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银建设有限公司

****商贸有限公司、**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928民初9808号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南漳涧村盘庚东街振兴一路12排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03MA9F6FFF9L。
法定代表人:孙利彩,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会娟,河南濮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与新华街交叉口西南角城上城2号楼14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900697322017F。
法定代表人:武学银,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海刚,河南琮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2月8日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银行账户,查封金额为1196878.31元。申请人缴纳了保全费,并以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为1196878.31元,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怀中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曹祺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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