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0926民初454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中原路与新华街交叉口西南角城上城2号楼1407。
法定代表人:武学银,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河南省濮阳市华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山东省鄄城县。
被告:濮阳新壹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范县新区人民大道与板桥路交叉口新城国际商业广场3楼3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郑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濮阳新壹城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未侵犯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路 坦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