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凯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朝阳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朝阳凯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48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朝阳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
法定代表人:滕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生,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凯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龙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廷伟,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
法定代表人:于湘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朝阳道路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div>
法定代表人:张永利,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朝阳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朝阳凯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朝阳道路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辽13民终11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朝阳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朝阳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朝阳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宋 华
审判员 樊少忠
审判员 张怡嘉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邹洁茹
书记员刘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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