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凯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朝阳凯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民申356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朝阳凯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龙城区龙城工业园区/div>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该公司经理。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二再审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红,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朝阳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div>
法定代表人:腾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朝生,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div>
法定代表人:于湘民,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朝阳道路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iv>
法定代表人:张永利,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朝阳凯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朝阳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朝阳道路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辽13民终29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朝阳凯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2日以“各方当事人已经在执行程序达成和解”为由,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朝阳凯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朝阳凯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颖姝
审判员  姜 峰
审判员  关鹿凝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张维和
书记员张雪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