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辽13民终29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124号。
法定代表人:李元国,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朝阳凯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龙城区龙城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延伟,经理。
上述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李文红,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朝阳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96号。
法定代表人:腾飞,经理。
原审第三人: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96号。
法定代表人:于湘民,董事长。
原审第三人:朝阳道路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朝阳市双塔区友谊大街四段96号。
法定代表人:张永利,经理。
上述三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旭,辽宁森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辽宁凯程路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程路桥公司)、朝阳凯强市政公用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强市政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朝阳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原审第三人朝阳环通集团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通集团运输公司)、朝阳道路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驾驶人培训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龙城区人民法院(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6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薇、李文红,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的上诉请求是:撤销一审法院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其主要事实和理由是:
一、原审第三人是案涉工程的权利义务人,应作为本案共同被告一审法院错列当事人,影响案件事实认定;案涉路基、路面工程涉及不同法律关系,一审法院未经当事人同意进行合并审理,属于程序违法。
二、案涉工程应属城市道路工程,而非公路工程。被上诉人将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应视为已对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一审判决认定路基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故不存在超过质量责任确认期问题,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已提交竣工验收申请,且经监理公司验收,路面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属上诉人过错,路面工程开工是经被上诉人同意后实施的,并非擅自开工。
三、案涉工程质保期已满,路面工程的维修义务应由被上诉人自行承担。一审认定未过质保期,为事实认定错误,截止被上诉人起诉之日,已经超过合同约定的一年质保期,根据合同约定,被上诉人已经支付质保金,证明质保期已满。
四、凯程路桥公司与凯强市政公司是不同的法人单位,虽股东构成存在部分重合、施工人员和施工业务混同,但财务人员分设,财务相互独立,依据最高院“九民会议纪要”意见,二公司不具有人格混同情形。
五、一审判决上诉人为被上诉人出具发票存在法律适用错误,税务部门是发票监管机关,请求履行开具发票的义务,为税务部门的行政职权范围,开具发票属于行政法律关系,不是民事法律关系。
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服从一审法院判决。
环通集团汽车运输公司、驾驶人培训公司的答辩意见与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的答辩意见一致。
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向一审法院的起诉请求是:一、凯强市政公司赔偿路基维修费2,979,605.99元,延期交工的损失3,656,337.3元及违约金5000元。凯程路桥公司赔偿路面维修费5,741,300元。凯强市政公司、凯程路桥公司互负连带责任;二、凯强市政公司、凯程路桥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三、诉讼费用、鉴定费由凯强市政公司、凯程路桥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3年,以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为甲方,凯强市政公司为乙方签订了《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场地平整土石方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及内容:甲方位于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北山(朝阳市水利科学研究所试验基地,以下简称为‘北山基地’),用地面积约500亩。因地势高低,需挖除、运输、回填、场地平整和清淤除表等土方工作内容(土方开挖75269立方米、回填碾压335581立方米、清楚(注:除)土方16700立方米、利用土方64886立方米)。本项目要求按甲方提供的朝阳市凯迅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场地设计图纸进行挖填和分层压实施工,除将高出设计标高部分的土挖除回填至填土区并压实外,尚需到场地外购土并将土运至填土区回填并压实。二、甲方责任:1、甲方负责提供朝阳市凯迅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场地竖向设计施工图纸,负责委托测量场地红线坐标及控制高程,交由乙方放样及施工;2、负责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决算;3、负责委托测量单位进行场地竣工验收测量;4、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场平图,通讯由乙方自行负责。三、乙方责任:1、工程安全及责任: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承担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责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及法规。乙方应负责施工时的人身安全责任及民事责任。2、工程技术要求:乙方按设计图纸和现行施工规范规定及项目部(甲方)的技术要求施工,安全施工交底,进行组织施工。土方运输过程中的道路维修、卫生由乙方自行负责搞好。3、乙方应严格按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管开挖或回填土方的地质变化,应全部按期挖填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合同、拒付工程款,乙方应自动退场;施工过程中,甲方对设计提出部分更改时,乙方应尊重甲方的意见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项目部的检查和检验,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乙方应负责办理施工道路的有关手续及协调与周边村民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因处理与周边村民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不当造成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工期。5、乙方应在工地现场按施工场平图测出红线图范围内坐标点及水准点。6、乙方须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机械设备进出场,应事先与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乙方应在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牌,防止闲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防施工现场不安全隐患。7、乙方应负责办理工程决算和提供工程内业资料,并在工程完工后20天内提交相关工程内业资料和工程决算书。8、乙方的路基施工应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发的《路基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分层夯实,每30cm厚用20T以上压路机械按标准压实。回填土密实度应满足《路基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9、文明施工:符合市容市貌,文明施工要求标准,若违反相关规定,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工程完工后3天内应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卫生的清洗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和文明施工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朝阳市环境卫生的要求,并拆除全部临时搭设。10、施工现场内的障碍物(含房屋搬迁、水电拆迁)由乙方负责清除,不能影响施工进度。施工现场红线以外影响乙方正常施工的因素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四、工程量的计算方法、价格、付款方式及工程质量责任确认期:1、工程量的计算:以施工图纸总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已包括土方开挖、运输、回填、场地平整、清淤除表和山体爆破等全部内容)。施工中,发生工程量增减和新增工程时,经甲方项目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后签订补充协议。2、价格:本工程采用以施工图纸总工程量为计量基础的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已包括土方爆破、开挖、运输、回填碾压、弃土、场地平整和清淤除表等全部内容)。综合单价人民币13.35元∕m3由乙方自负盈亏包干施工。3、工程质量责任确认期:此项工程结束日期对等两年后。4、付款方式:乙方按到甲方进场通知即入进场施工。甲方首次预付机械油料费10万元(进场三天内付款),每15天以工程进度(验收合格)付款50%。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在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后7日内,甲方支付75%的工程款(施工期内所付工程款总额不超过总工程款项的75%)。总工程款项的25%将作为工程质量抵押金,待工程质量责任确认期满后由甲方付与乙方(无息)。所有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乙方应提供朝阳市税务部门的专用发票(按合同价格及金额提供发票)。五、工程工期:以30个工作日完成全部承包的工程,以开工之日计算(因乙方原因,工期每延误一天,甲方将扣除乙方总工程款项的1%作为罚款)。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特殊原因,工期可以顺延,但应由甲方签证。若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停工,其停工损失按有关规定计算,由甲方负责承担损失费。六、工程验收: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土石方爆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TGF80∕1-2004)等进行施工和验收。同时,本合同约定:1、进场施工前,必须提前向甲方分别提交:土石方调配及外运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质量进度保证措施。2、场内填筑部分必须分层碾压密实,并优先选择页岩以内土石方回填,且在页岩以内土石方有剩的情况下,不得选用砂岩回填。3、竣工资料为壹式陆套。七、违约责任: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单方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未违约方的一切损失,另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给未违约方。如有争议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执行。八、合同保证金:在双方签定合同时,乙方交100,000.00元合同保证金给甲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无息)。”等。后双方又签订一份《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场地平整土石方合同》,在原合同的基础上将用地面积变更为约240亩。确定工程总量为492436立方米。甲方责任增加了负责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进驻施工现场并负责本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乙方责任增加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公司提出的规范及要求并无条件的配合各项工程监理工作,确保本工程质量合格并通过验收。工程量的计算方法、价格、付款方式及工程质量责任确认期中增加本工程工程总量为:492436立方米,按13.35元∕m3计算,工程的总造价为6,647,886元(实际应为6,574,020.6元)。工程工期变更为以30个工作日完成全部承包的工程,以开工之日计算(因乙方原因,工期每延误一天,甲方将扣除乙方总工程款项的1%作为罚款)。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特殊原因,工期可以顺延,但应由甲方签证。若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停工,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合同签订后,2013年6月20日,凯强市政公司提交开工报告,报告载明项目名称: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道路建设工程,设计批复文号:朝发改发(2013)411号,工程地点及桩号:本段道路共分9段,位于朝阳市龙城区境内,工程规模:全长3.632公里,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6月20日,计划完工日期:2013年8月24日,施工监理单位:朝阳华程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暴艳杰,施工负责人:阎文举,技术负责人:张恒明,开工前准备工作情况:该项目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均已进入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已建设完成,原材料试化验单准备齐全,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做到“三通一平”,一切准备就绪,能否开工,请上级领导批示。(凯强市政公司盖章),项目经理:暴艳杰签字。2013年6月20日监理单位朝阳华程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开工,同日环通技术培训公司初审同意开工,2013年6月23日,环通技术培训公司批复同意开工。
在施工过程中,双方于2013年8月1日签订《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场地平整土石方合同(补充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及内容:甲方位于朝阳市龙城区西大营子镇北山(朝阳市水利科学研究所试验基地,以下简称为‘北山基地’),小车考试场停车场及侧方停车,用地面积约240亩。因地势高低,需挖除、运输、回填、场地平整和清淤除表等土方工作内容(土方开挖75269立方米、回填碾压335581立方米、清除土方16700立方米、利用土方64886立方米,工程总量为492436立方米)。小车考试场停车场及侧方停车的工程量,挖方100438m3,填方110656m3。小车考试场停车场及侧方停车的总工程量为:211094m3。本项目要求按甲方提供的朝阳市凯迅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场地设计图纸进行挖填和分层压实施工,除将高出设计标高部分的土挖除、回填至填土区并压实外,尚需到场地外购土并将土运至填土区回填并压实。二、甲方责任:1、负责提供朝阳市凯迅公路勘察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场地竖向设计施工图纸,负责委托测量场地红线坐标及控制高程,交由乙方放样及施工;2、负责按合同约定拨付工程款和办理工程决算;3、负责委托测量单位进行场地竣工验收测量。4、合同签订后三天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工程施工场平图,通讯由乙方自行负责。5、负责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工程监理公司进驻施工现场并负责本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理工作。三、乙方责任:1、工程安全及责任:乙方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规范,承担施工过程中的所有责任,严格执行政府有关部门的政策及法规。乙方应负责施工时的人身安全责任及民事责任。2、工程技术要求:乙方按设计图纸和现行施工规范规定及项目部(甲方)的技术要求施工,土方运输过程中的道路维修、卫生由乙方自行负责搞好。3、乙方应严格按设计图纸组织施工,不管开挖或回填土方的地质变化,应全部按期挖填完成,并符合设计要求,否则甲方有权取消合同、拒付工程款,乙方应自动退场;施工过程中,甲方对设计提出部分更改时,乙方应尊重甲方的意见进行施工,随时接受甲方项目部的检查和检验,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4、乙方应负责办理施工道路的有关手续,协调周边村民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费用由乙方负责;乙方因处理与周边村民及政府管理部门的关系不当造成工期延误不予顺延工期。5、乙方应在工地现场按施工场平图测出红线图范围内坐标点及水准点。6、乙方须加强现场质量、安全管理,确保施工现场安全;机械设备进出场,应事先与监理、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联系。乙方应在现场设立安全警示标志牌,防止闲散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严防施工现场不安全隐患。7、乙方应负责办理工程决算和提供工程内业资料,并在工程完工后20天内提交相关工程内业资料和工程决算书。8、乙方的路基施工应严格按照交通部颁发的《路基施工技术规范》要求分层夯实,每30cm厚用20T以上压路机械按标准压实。回填土密实度应满足《路基施工技术规范》的要求。9、文明施工:符合市容市貌,文明施工要求标准,若违反相关规定,后果由乙方自行负责。工程完工后3天内应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卫生的清洗工作,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规定和文明施工要求,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朝阳市环境卫生的要求,并拆除全部临时搭设。10、施工现场内的障碍物(含房屋搬迁、水电拆迁)由乙方负责清除,不能影响施工进度。施工现场红线以外影响乙方正常施工的因素由甲、乙双方协调解决。11、乙方必须严格遵守甲方委托的工程监理公司提出的规范及要求并无条件的配合各项工程监理工作,确保本工程质量合格并通过验收。四、工程量的计算方法、价格、付款方式及工程质量责任确认期:1、工程量的计算方法:以施工图纸总工程量计算(综合单价已包括土方开挖、运输、回填、场地平整、清淤除表和山体爆破等全部内容)。施工中,发生工程量增减和新增工程时,经甲方项目部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后签订补充协议。2、价格:本工程采用以施工图纸总工程量为计量基础的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已包括土方爆破、开挖、运输、回填碾压、弃土、场地平整和清淤除表等全部内容)。综合单价人民币13.35元∕m3由乙方自负盈亏包干施工。3、工程总造价:本工程总量为492436立方米,按13.35∕m3元计算。工程总造价为:6,647,886.00元。小车考试场停车场及侧方停车的工程量,挖方:100438m3,填方110656m3,小车考试场停车场及侧方停车的总工程量为:211094m3,按12元/m3计算。工程总造价为:2,533,128.00元。4、工程质量责任确认期:此项工程结束日期对等两年后。5、付款方式:乙方按到甲方进场通知即入进场施工。甲方首次预付机械油料费10万元(进场三天内付款),每15天以工程进度(验收合格)付款50%。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在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后7日内甲方支付75%的工程款(施工期内所付工程款总额不超过总工程款项的75%)。总工程款项的25%将作为工程质量抵押金,待工程质量责任确认期满后由甲方付与乙方(无息)。所有款项均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进行,乙方应提供朝阳市税务部门的专用发票(按合同价格及金额提供发票)。五、工程工期:以30个工作日完成全部承包的工程,以开工之日计算(因乙方原因,工期每延误一天,甲方将扣除乙方总工程款项1%作为罚款)。若发生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特殊原因,工期可以顺延,但应由甲方签证。若因甲方的原因造成停工,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六、工程验收: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土石方爆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TGF80∕1-2004)等进行施工和验收。同时,本合同约定:1、进场施工前,必须提前向甲方分别提交:土石方调配及外运施工方案、安全文明施工方案及质量进度保证措施。2、场内填筑部分必须分层碾压密实,并优先选择页岩以内土石方回填,且在页岩以内土石方有剩的情况下,不得选用砂岩回填。3、竣工资料为壹式陆套。七、违约责任: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如有单方违约,应由违约方承担未违约方的一切损失,另由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0元给未违约方。如有争议按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执行。八、合同保证金:在双方签定合同时,乙方交100,000.00元合同保证金给甲方,待工程验收合格后予以退还(无息)。”等。
2013年8月25日,以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为甲方,以凯程路桥公司为乙方签订《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合同》,约定:“一、工程名称: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路面工程。二、工程施工内容:20cm天然砂砾垫层,20cm水泥稳定砂砾基层,花岗岩路缘石安装,透层沥青,4cm沥青混凝土面层。三、工程总价:约为壹仟贰佰万元。经甲乙双方协商,工程单价为:100元∕㎡。路面工程量约为11万㎡。花岗岩路缘石制作安装59元∕m(规格为长1米*宽0.15米*高0.25米、工程量为约11000m)。培土质路肩15元∕㎡。工程完成按实际工程量结算,临时增加工程项目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最终结算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四、工期:本合同工程工期为66天,乙方应在2013年9月10日前开工,主体工程至2013年10月31日完成,附属工程至2013年11月15日完成。五、工程质量标准:质量:合格。标准:执行《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现行相关技术标准、规范。六、双方责任:甲方责任:1、负责配合乙方做好进场前的准备工作。2、负责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及相关现场管理。3、相关单位、部门协调及应急处理。4、按照规定日期对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审核。乙方责任:1、做好项目施工图审核,工程前期准备,现场施工方案,施工工艺、施工方法,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进度等现场管理,与甲方配合分项验收,全部交工验收等。2、按照承包合同协议书接受甲方在施工过程中的监督与管理。3、乙方在实施本项目的过程中,自觉维护甲方的形象和声誉,不能做有损甲方利益的任何事项。4、乙方必须保证文明施工,安全生产。5、质保期一年(质保金3%),如保修期内由于乙方原因发生的质量问题,均由乙方免费维修。七、付款方式:以现金形式支付,乙方按甲方进场通知即入进场施工。甲方首次预付机械油料费300万元(进场三天内付款),每15天以工程进度(验收合格)付款80%。工程竣工并通过验收后,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在双方完成工程结算后10日内甲方支付97%的工程款。总工程款项的3%将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进行支付。八、违约责任:1、因甲方责任造成工期延误、工期顺延费用由甲方负责经济偿付。2、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弄虚作假,偷工减料,采用不合格材料的,甲方有权责令其返工处理。”等。
施工后凯强市政公司于2013年10月19日提出《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载明项目名称: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道路建设工程,工程地点及桩号:本段道路共分10段,小车场、大车桩等,位于朝阳市龙城区境内,工程规模:全长3.707公里,开工日期:2013年6月20日,竣(交)工日期:2013年10月19日,施工监理单位:朝阳华程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暴艳杰,施工负责人:阎文举,技术负责人:张恒明,竣(交)工验收申请:“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道路建设工程,全长3.707公里。我们项目部于2013年6月20日开始进行施工,2013年10月19日竣工。完成的主要工程量为:清理表土27436.3立方米,挖方224014立方米,填方378967立方米,利用方222540立方米。现内业资料现已整理完毕。能否竣工,请上级领导批示。”,项目经理暴艳杰签名,凯强市政公司盖章。2013年10月19日,朝阳华程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的意见为同意,监理工程师乌云飞签字。但未经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初审和批复。
2013年9月15日,凯程路桥公司提交开工报告,报告载明项目名称: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道路建设工程,工程地点及桩号:本段道路共分10段,小车场、大车桩,位于朝阳市龙城区境内,工程规模:11万平方米,计划开工日期:2013年9月15日,计划完工日期:2013年11月5日,施工监理单位:朝阳华程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暴艳杰,施工负责人阎文举,技术负责人张恒明,开工前准备工作情况该项目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均已进入施工现场,原材料试化验单准备齐全,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做到“三通一平”,一切准备就绪。能否开工,请上级领导批示。(凯程路桥公司盖章),项目经理:暴艳杰签字。2013年9月15日,监理单位朝阳华程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开工。但未经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初审和批复。
2013年11月2日,凯程路桥公司提出《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载明项目名称: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道路建设工程,工程地点及桩号:本段道路共分10段,小车场、大车桩等,位于朝阳市龙城区境内,工程规模:11万平方米,开工日期2013年9月15日,竣(交)工日期2013年11月2日,施工监理单位朝阳华程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项目经理暴艳杰,施工负责人阎文举,技术负责人张恒明,竣(交)工验收申请:“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道路建设工程,全长3.707公里。我们项目部于2013年9月15日开始进行施工,2013年11月2日主体工程竣工。完成的主要工程量为:20cm沙砾垫层104143.96平方米,20cm基层99031.08平方米,透层95110.29平方米,4cm沥青混凝土面层95110.29平方米,路缘石13379米,培土路肩43670.5平方米。现内业资料现已整理完毕。能否竣工,请上级领导批示。”。凯程路桥公司盖章,项目经理暴艳杰签名。2013年11月2日,朝阳华程公路工程监理咨询有限公司同意竣(交)工验收,监理工程师乌云飞签字。但未经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初审和批复。
此后,驾驶人培训公司、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为质保及合同问题签订了《关于辽宁凯程路桥公司及朝阳凯强市政公司施工质保及合同问题的解决备忘录》,约定“依据朝阳道路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驾驶人公司’)《第二次股东会暨第二次董事会决议》中‘与凯程路桥公司的争议问题,会议认为应以维持合同的严肃性为原则,对于争议问题双方力求通过协商解决’的指导性要求,经驾驶人公司与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多次协商,针对驾驶人考试场项目的施工质保及合同问题,制定如下解决方案,以资遵守:1、驾驶人公司与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均对合同的严肃性予以认可,对于《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场地平整土石方合同》、《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任何异议,三方均遵守合同所约束的条款,并严格执行两份合同中所规定的施工单价。2、驾驶人公司与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在原有的《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场地平整土石方合同》、《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合同》的基础上,签署《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道路建设工程路基工程结算单》、《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道路建设工程路面工程结算单》。驾驶人培训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尾款结算清晰并支付完成(前提一、扣除质量保证金;前提二、凯程及凯强公司提供数额相等的施工单位正规发票)。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均认同该种处理方法。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贰佰万元。3、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均保证在2015年8月31(日)之前,对于驾驶人考试场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区域提供免费维修(驾驶人公司的土石方工程及路面工程),并签署《朝阳道路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科目二社会化考试场路面维修确认书》”。驾驶人培训公司盖章,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腾飞签名,凯程路桥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李元国签名,凯强市政公司盖章,李延伟签名(李元国代)。
2014年9月16日,驾驶人培训公司与凯程路桥公司签订了《朝阳道路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科目二社会化考试场路面维修确认书》,载明:自2014年5月以来,朝阳道路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业主单位”)针对科目二社会化考试场路面工程存在一些缺陷,多次联系施工单位(凯程路桥公司)对破损路面维修,但施工单位迟迟未做出响应。业主单位和监理单位马经理、乌主任,及施工单位委派的项目经理暴艳杰于2014年8月7日到达考试场现场,对科目二社会化考试场的柏油路面进行了现场查验,暴经理允诺对出现的施工质量问题,尽快向公司领导汇报,并做出维修评估报告和方案。经三方单位(业主单位、凯程路桥、华程监理)现场确认,考试场内因为施工质量问题导致的亟待维修的区域及面积如下:1、小车考试场与回车通道连接区域,约120㎡;2、上下小车考试场内的各项目区域,约3576.8㎡;3、中巴、大巴、大货、牵引车的直角转弯区域,约240㎡;4、中巴、大巴、大货、牵引车的窄路掉头区域,约1600㎡;5、场地内沥青摊铺人工操作区域多处,包括大牵引车道和大货车道几处变坡区域,柏油沥青厚度不够,约600㎡;6、考场内多处路基沉降区域;7、两小车场坡起北侧出现严重存水问题。经分析,大家认为以上区域出现问题的主要原因是人工摊铺作业不佳致使沥青路面碾压融合度不高,进而导致路面极易受损。依据《朝阳道路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应立即组织力量对受损路面进行维修,严格按照优质工程施工要求并遵循华程监理公司的现场施工细则,在最适宜的季节,采取最有效直接的方法对路面进行维修。希望施工单位能够在适宜季节内,尽快对受损区域进行有效保质的维修。
2014年9月16日,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与凯强市政公司签署了《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道路建设工程路基工程结算单》,完成主合同内路基工程量、补充合同工程量、防护护塔工程及后增加合同外增量的实际应付工程款为10,588,267.91元。结算单由驾驶人培训公司加盖了公章,环通技术培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腾飞签名,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凯强市政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李延伟签名(李元国代)。同日环通技术培训公司与凯程路桥公司签署了《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道路建设工程路面工程结算单》,完成主合同内路面工程量8,912,500元、路缘石885,000元、培土质路肩570,000元,工程款计为10,367,500元。结算单由驾驶人培训公司加盖了公章,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腾飞签名,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对此予以认可,凯程路桥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李元国签名。
对于路基工程款环通集团运输公司于2013年9月6日、9月29日、10月16日分三次给付凯强市政公司3,000,000元、1,000,000元和1,000,000元,2014年9月30日、2015年1月4日驾驶人培训公司分两次给付凯强市政公司1,800,000元和632,500元。现尚有3,155,767.91元未付(凯强市政公司已另诉)。
凯程路桥公司所施工的路面工程的工程款包括质保金在内已于2015年1月结清。
一审法院受理此案后,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申请对凯强市政公司承建的路基工程、凯程路桥公司承建的路面工程的质量进行鉴定,经委托锦州衡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鉴定,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锦衡司鉴(2016)质鉴字第0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1、涉案工程无完整的质量保证资料,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涉案工程局部路基下沉,不满足使用要求;3、涉案工程天然砂垫层的含泥量不满足设计要求;4、涉案工程的部分路段沥青混凝土面层掉渣、脱粒,平整度超差,路面开裂,个别路段水泥稳定层局部强度较差,路缘石铺砌等不满足相关标准要求,存在施工质量问题。2016年8月8日锦州衡远建筑工程质量司法鉴定所作出锦衡鉴字(2016)第14号关于朝阳市交通驾驶人考试训练场地道路工程的修复建议,根据修复建议经委托辽宁方正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评估,于2016年9月22日作出辽方造鉴字(2016)第011号司法鉴定报告书,结论为维修所需的总造价为8,720,905.99元,其中路基维修费用为2,979,605.99元,路面维修费用为5,741,300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为,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与凯强市政公司之间签订的《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场地平整土石方合同》及补充合同,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与凯程路桥公司之间签订的《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的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均应按约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现双方产生纠纷,争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案涉工程是市政工程还是公路工程的问题。市政工程是指市政设施建设工程,在我国市政设施是指在城市区、镇(乡)规划建设范围内设置、基于政府责任和义务为居民提供有偿或无偿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设备等。城市生活配套的各种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都属于市政工程范畴,如城市道路、桥梁、地铁、各种管线等。根据公路法的规定,公路工程是指公路构造物的勘察、测量、设计、施工、养护、管理等工作。公路构造物包括路基、路面、桥梁等,公路分为国道、省道、县道、乡道四个等级,此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建设、养护、管理,专为或者主要为本企业或者本单位提供运输服务的道路也属于公路。从路基工程合同中本工程严格按照国家现行《土石方爆破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建筑工程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建筑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交通部颁布的《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TTGF80∕1-2004)等进行施工和验收及质量责任确认期为“此项工程结束日期对等两年后”的约定及路面工程的相关约定来看,工程的性质应为公路工程;
二、路基工程、路面工程是否超过质保期的问题。路基、路面工程合同签订后,路基工程于2013年6月20日开工,2013年10月19日交工,路面工程于2013年9月15日开工,同年11月2日交工,凯强市政公司、凯程路桥公司并提交了《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公司表示同意,这一申请应确定为是交工验收而非竣工验收,因根据规定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与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否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在交工验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由施工单位限期完成,并在通车试运营2年后具备法定的其他条件的情况下申请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从本案来看,凯强市政公司、凯程路桥公司交工后向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提交了《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虽未经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初审和批复,但其展开试运营的行为能充分证明已认可了交工验收的合格性,但交工后凯强市政公司、凯程路桥公司均未申请竣工验收,路基工程在凯强市政公司向法院起诉时虽已过试运营期,但因未进行竣工验收,所以不存在超过质量责任确认期的问题,这与双方约定的质量责任确认期为“此项工程结束日期对等两年后”相符。路面工程的质保期一年应从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也因未进行竣工验收而不存在质保期已过的问题;
三、路基工程、路面工程质量责任的承担问题。在工程交工后,驾驶人培训公司为解决质保及合同问题与凯强市政公司、凯程路桥公司签订了《关于辽宁凯程路桥公司及朝阳凯强市政公司施工质保及合同问题的解决备忘录》,约定“1、驾驶人公司与凯程公司、凯强公司均对合同的严肃性予以认可,对于《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场地平整土石方合同》、《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合同》的约定内容无任何异议,三方均遵守合同所约束的条款,并严格执行两份合同中所规定的施工单价。2、驾驶人公司与凯程公司、凯强公司在原有的《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场地平整土石方合同》、《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合同》的基础上,签署《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道路建设工程路基工程结算单》、《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道路建设工程路面工程结算单》。驾驶人公司在2014年12月31日前,将剩余尾款结算清晰并支付完成(前提一、扣除质量保证金;前提二、凯程及凯强公司提供数额相等的施工单位正规发票)。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均认同该种处理方法。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贰佰万元。3、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均保证在2015年8月31(日)之前,对于驾驶人考试场项目出现质量问题的区域提供免费维修(驾驶人公司的土石方工程及路面工程),并签署《朝阳道路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科目二社会化考试场路面维修确认书》”等,从约定来看,道路存在问题几方均无异议,凯程路桥公司并已与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签署了维修确认书,现凯程路桥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已按确认书履行了维修义务,更何况即使其按确认书履行了维修义务,其以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已将质保金给付,证明没有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也不能成立,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放弃质保利益,并不等于承认没有质量问题。因此,并不能否认路面工程质量问题的存在,凯程路桥公司应承担质量责任。备忘录虽没有约定凯强市政公司签署维修确认书,但也不能否认路基工程质量问题的存在,备忘录也明确了其维修的义务,鉴定结论也充分证明路基、路面存在的质量问题,凯强市政公司对路基的质量责任亦应承担。依据鉴定结论维修所需费用为8,720,905.99元,其中路面工程5,741,300元,路基工程2,979,605.99元,凯程路桥公司和凯强市政公司应予赔偿;
四、凯强市政公司与凯程路桥公司是否存在人格混同,对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关联公司的人格混同是指公司在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从合同签订后凯强市政公司、凯程路桥公司的履行情况看,2013年6月20日凯强市政公司提交的开工报告载明项目经理:暴艳杰,施工负责人:阎文举,技术负责人:张恒明,开工前准备工作情况:该项目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均已进入施工现场,项目经理部已建设完成,原材料试化验单准备齐全,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做到“三通一平”,一切准备就绪,能否开工,请上级领导批示。(凯强市政公司盖章),项目经理:暴艳杰签字。2013年9月15日凯程路桥公司提交的开工报告亦载明项目经理:暴艳杰,施工负责人:阎文举,技术负责人:张恒明,开工前准备工作情况:该项目施工人员、机械设备均已进入施工现场,原材料试化验单准备齐全,施工现场清理完毕,做到“三通一平”,一切准备就绪。能否开工,请上级领导批示。(凯程路桥公司盖章),项目经理:暴艳杰签字。凯强市政公司于2013年10月19日提出的《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载明项目经理:暴艳杰,施工负责人:阎文举,技术负责人:张恒明,竣(交)工验收申请:“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道路建设工程,全长3.707公里。我们项目部于2013年6月20日开始进行施工,2013年10月19日竣工。完成的主要工程量为:清理表土27436.3立方米,挖方224014立方米,填方378967立方米,利用方222540立方米。现内业资料现已整理完毕。能否竣工,请上级领导批示。”,项目经理暴艳杰签名,凯强市政公司盖章。2013年11月2日凯程路桥公司提出的《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报告载明项目经理:暴艳杰,施工负责人:阎文举,技术负责人:张恒明,竣(交)工验收申请:“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道路建设工程,全长3.707公里。我们项目部于2013年9月15日开始进行施工,2013年11月2日主体工程竣工。完成的主要工程量为:20cm沙砾垫层104143.96平方米,20cm基层99031.08平方米,透层95110.29平方米,4cm沥青混凝土面层95110.29平方米,路缘石13379米,培土路肩43670.5平方米。现内业资料现已整理完毕。能否竣工,请上级领导批示。”。凯程路桥公司盖章,项目经理暴艳杰签名。此后驾驶人培训公司、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为质保及合同问题签订的《关于辽宁凯程路桥公司及朝阳凯强市政公司施工质保及合同问题的解决备忘录》中驾驶人培训公司盖章,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腾飞签名,凯程路桥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李元国签名,凯强市政公司盖章,李延伟的签名系由李元国代签,2014年9月16日,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与凯强市政公司签署的《朝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驾驶人考试道路建设工程路基工程结算单》上凯强市政公司盖章后,法定代表人李延伟的签名也是由李元国代签。从中不难看出凯强市政公司与凯程路桥公司,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已在人员与业务上发生混同,对本工程所负债务应互负连带责任;
五、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请求凯强市政公司赔偿延误工期的损失及违约金的问题。根据几方备忘录的约定,已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充分的总结和阐述,对施工质保及合同问题进行了明确,特别是对工程款的给付及签署结算单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化,备忘录应视为是对合同的补充和变更,未提及工期延误及违约金问题应视为是几方对权利的放弃。所以,不应支持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请求赔偿延误工期的损失及违约金的诉讼请求;
六、关于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请求凯强市政公司、凯程路桥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的问题。因在《关于辽宁凯程路桥公司及朝阳凯强市政公司施工质保及合同问题的解决备忘录》中双方明确约定凯强市政公司、凯程路桥公司提供数额相等的施工单位正规发票,这是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应按约履行,对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的请求予以支持。
综上,凯强市政公司、凯程路桥公司的抗辩理由不充分,一审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凯程路桥公司赔偿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路面工程维修费5,741,3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凯强市政公司赔偿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路基工程维修费2,979,605.99元,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
二、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责任;
三、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已收取的工程款为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
四、驳回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6,093.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441,600元,合计542,693.5元,由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28,414.13元,凯程路桥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7,055.87元,鉴定费290,721.9元,凯强市政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25,623.5元,鉴定费150,878.13元。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互负连带责任。
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主要诉争焦点是:一、案涉道路工程应属城市道路工程、还是专用公路工程;二、该工程未验收即投入使用,被上诉人主张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评估鉴定能否予以支持;三、该工程是否已过质保期;四、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是否具有公司人格混同的情形。
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与凯强市政公司签订的《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场地平整土石方合同》及补充合同,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与凯程路桥公司签订的《朝阳市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路面工程合同》是各方协商一致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合同生效后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一、关于当事人的设立及诉讼程序是否具有违法情形。本案上诉人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与被上诉人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协商一致签订的案涉合同,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属合同的签订主体,也是合同实际履行的主体,原审第三人虽与案涉工程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但非本案合同相对人,一审法院对诉讼当事人的设立,是经依法审查后基于管辖范围对裁判权的行使,并无不当,符合相关民事诉讼的法律规定;对案涉诉讼的合并审理亦已履行告知义务,双方均未提出异议,上诉人称一审法院错列当事人,影响事实认定,合并审理未通知当事人为程序违法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案涉工程应属“城市道路”工程、还是“专用公路”工程的问题。《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将“城市道路”界定为“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从该道路工程的用途和性质分析,其主要用于驾驶技术人员的教学、培训和考试,是由企业投资建设、养护、管理,主要为本企业和交通管理部门提供服务的道路,该道路虽不以运输为目的,但属于企业出资建设,为企业经营服务的道路,且双方签订的案涉施工合同的评定验收标准,均约定以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规范标准为依据。据此,该道路工程应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规定的专用公路,应认定为公路工程。
三、关于该工程未验收即投入使用,被上诉人主张工程质量缺陷进行评估鉴定是否应予以支持问题。依据交通部颁布实施的《公路工程竣工(交)工验收办法》(以下简称《验收办法》)第四条规定,“公路工程验收分为交工验收和竣工验收两个阶段,交工验收是检查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评价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是否可以移交下一阶段施工或是满足通车要求,对各参建单位工作进行初步评价;竣工验收是综合评价工程建设成果,对工程质量、参建单位工作和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第九条规定,“公路工程各合同段符合交工验收条件后,经监理工程师同意,由施工单位向项目法人提出申请,项目法人应及时组织对该合同段进行交工验收。第十六条规定,公路工程进行竣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通车试运营二年后;(二)交工验收提出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经项目法人验收合格;……。”第二十七条规定,“项目法人对试运营期超过三年的公路工程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责令改正后仍不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运营。”据此,按照上述《验收办法》规定,公路工程的交工验收,仅是对施工合同的执行情况、工程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及设计要求,进行检查和评价,是对公路工程参建单位工作的初评;公路工程的竣工验收,才是对工程建设成果的综合评价,对工程质量的最终评定和确认,而“竣工验收”必备条件为“通车试运营二年后”,在此明确限定起始条件为不低于二年的试运营期,并规定超过三年的应由交通行政监管部门进行责令整改,督促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由此表明,对公路工程的质量评定和确认,应在“竣工验收”期间做出,并强调期限为不低于二年,且不排除三年后经整改可以继续申请组织“竣工验收”的情况,从中体现了“竣工验收”阶段,是评定和确认道路工程质量的必经环节和法定程序。具体到本案,案涉路基工程为2013年6月20日开工,2013年10月19日交工,2013年11月2日,监理公司于凯强市政公司提交的《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上签字确认,但项目法人单位未予确认,而凯程路桥公司施工的路面工程于2013年9月15日开工。从时间顺序和批复流程方面审查分析,凯程路桥公司存在监理公司未予确认和项目法人单位未予审定前,就已擅自进场开工的情形。该道路工程施工期间,据《监理日志》和工地会议记录载明,上诉人施工过程存在违反操作规程、人员设备不配套、岗位管理松驰等现象,且有拒不整改的情形。在路基和路面工程完工后,驾驶人培训公司、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就合同履行等问题签订了《关于辽宁凯程路桥公司及朝阳凯强市政公司施工质保及合同问题的解决备忘录》,后驾驶人培训公司与凯程路桥公司又对道路施工质量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朝阳道路交通驾驶人培训有限公司科目二社会化考试场路面维修确认书》(以下简称《维修确认书》),上述协议是案涉工程完工期间,项目法人单位与案涉工程参建单位就合同履行情况、工程质量评价等进行综合考评和具体沟通,应视为该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过程。经查明,双方经确认的工程质量缺陷等遗留问题,经被上诉人沟通催促,上诉人均无证据证明已经实际解决。依据上述情况,在道路工程“交工验收”期间,对双方认同的工程质量缺陷未予修复解决的前提下,依法诉讼,且申请评估鉴定并无不当,不违背法律规定。上诉称案涉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应视为已对道路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的抗辩理由,混淆了公路工程与一般建设工程概念,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及《验收办法》的相关规定,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期间,上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也无证据佐证评估鉴定程序存在瑕疵或违法情形,故其称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即投入使用,应视为该道路工程质量合格的抗辩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四、关于案涉道路工程是否已过质保期的问题。依据国务院颁发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的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据此,案涉道路工程只有经过法定“竣工验收”程序,对该工程做出质量评定和确认后,双方才能履行质保期间的合同义务。凯强市政公司、凯程路桥公司所参建的道路工程完工后,向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提交了《竣(交)工验收申请报告》,虽被上诉人对案涉工程的初审和批复未予确认,但对参建单位申请的“交工验收”已达成共识,形成书面意见,可视为该工程的交工过程。此后,凯强市政公司、凯程路桥公司既未落实解决《维修确认书》双方确认的工程质量问题,又未申请履行下一阶段的“竣工验收”手续,导致相关责任部门对该道路工程质量未予评定和确认。因而,一审法院认定,该道路工程不存在超过质量责任确认期的问题,证据充分,符合《验收办法》对“竣工验收”的相关规定。故上诉人称该工程已过质保期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公路工程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五、关于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是否存在公司人格混同情形。经查明,凯强市政公司、凯程路桥公司存在股东构成混同以及施工期间业务和施工人员混同的情形。按照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行政专业审判委员会通过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认定意见:“认定公司人格与股东价格是否存混同,最根本的判断标准是公司是否具有独立意思和独立财产,最主要的表现是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是否混同且无法区分。”据此,凯强市政公司与凯程路桥公司虽存在工程款结算,由其中的企业负责人代签、使用同一本收据等情形,但这些事实均属于公司人格混同补强的表现形式,而二上诉人公司财务人员分别设立,且分别有独立的银行开户和帐号,案涉工程款也是汇入各自银行帐号之中的事实,是被上诉人在庭审期间认同的。二审期间,被上诉人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二上诉人存在公司资产和股东财产边界不清、公司财务混同的情形。因此,一审法院以凯强市政公司与凯程路桥公司因人格混同,应承担给付工程款连带责任的认定,证据不足,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凯强市政公司、凯程路桥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是基于税法规定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也是双方签订《关于辽宁凯程路桥公司及朝阳凯强市政公司施工质保及合同问题的解决备忘录》中约定的合同义务,应依法按约予以履行。一审法院认定,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部分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部分适用法律不当,应予改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龙城区人民法院(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670号
民事判决的第二项;
二、维持龙城区人民法院(2015)朝龙民二初字第01670号
民事判决的第一、三、四项;
三、驳回上诉人凯程路桥公司、凯强市政公司的其他诉讼
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96,093.5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
441,6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626元,共计625,319.5。其中,上诉人凯程路桥公司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负担99,044.87元、鉴定费负担290,721.9,上诉人凯强市政公司案件受理费、保全费负担56,260.5元,鉴定费负担150,878.1;被上诉人环通集团汽车技术培训公司负担28,414.13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刘玉华
审判员 汪 江
审判员 刘永志
二〇二〇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 毕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