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市弘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新疆华尔豪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弘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博尔塔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塔斯海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兵0502执86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米**古牧地镇上沙河二队。

法定代表人丁荣,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程金波,男,1974年2月14日出生,住第五师九十团。

被执行人***拉蒙古自治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乐市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郭旭东,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拉蒙古自治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塔格特分公司,住,住所地第五师九十团团部/div>

法定代表人朱新华,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新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程金波、***拉蒙古自治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拉蒙古自治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塔格特分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0年4月26日向程金波、***拉蒙古自治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拉蒙古自治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塔格特分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程金波、***拉蒙古自治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拉蒙古自治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塔格特分公司收到执行通知书三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新疆***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本金259439元、负担申请执行费3792元,但被执行人***拉蒙古自治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拉蒙古自治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263231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杨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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