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501民初274号
原告:博乐市冠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黄泉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疆,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郭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该公司员工。
原告博乐市冠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博乐市冠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冠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乐市冠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本案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2072元,由原告博乐市冠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罗 新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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