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河市弘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博乐市冠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弘兴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博乐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兵0501民初274号



原告:博乐市冠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黄泉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疆,新疆亚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博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郭旭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国,该公司员工。

原告博乐市冠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原告博乐市冠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博乐市冠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乐市冠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

本案受理费4144元,减半收取2072元,由原告博乐市冠亚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贾娜提古丽







二〇二〇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罗 新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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