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乐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701民初675号
原告: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7年9月9日出生,系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告:艾中国,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博乐市。
被告:双河市**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双河市。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4年6月20日出生,系该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本院于2023年3月2日立案原告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艾中国、双河市**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自行协商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990元,减半收取1995元,由原告博乐市中建混凝土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