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0611财保89号
申请人: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浚县白寺乡西徐庄村南侧。
法定代表人:田东方,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行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鹤壁伸腾砼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5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