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726民初2933号
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鄄城县临商路与北外环交叉口西300米路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6MA3A7J6CX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雷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行政路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7562550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凯登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