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03民初819号
原告: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行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武,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士深,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该公司员工。
被告:鹤壁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山城区红旗街常绿林溪谷01号商住楼107铺。
法定代表人:郭青山,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关培培,河南煜瑭律师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壁市常绿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7日立案。原告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264元,减半收取3132元,由原告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梁现学
二〇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 周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