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02民初2814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7月10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原告:**,男,汉族,1967年7月1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王长春,男,汉族,1966年2月5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辉,系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平,系河南碧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河南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河顺镇行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7562550R。
法定代表人:董志武,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辉,系河南万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未央路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1763990275。
法定代表人:张文明,系该工资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军荣、王崇,系该公司员工。
第三人:王继远,男,汉族,1990年10月22日生,住河南省商水县。
第三人:张铁军,男,汉族,1973年11月20日生,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原告***、**诉被告王长春、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建七局第四建筑有限公司、第三人王继远、张铁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日立案。2022年6月22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92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付春旺
审 判 员 楚凯亮
人民陪审员 张建平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靳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