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1323民初331号
原告:**,男,汉族,生于1985年4月30日,住西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天星,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峡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峡县白羽路与北二环交叉口,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MA40JRMM1J。
法定代表人:贾彦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春,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行政路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067562550R。
法定代表人:董志武,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西峡县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西峡县龙乡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341929014XK。
法定代表人:杜伟奇,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河南宇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与被告西峡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鑫公司)、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茂公司)、西峡县第一高级中学(以下简称西峡一高)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2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天星、被告瑞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广春、佳茂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双、西峡一高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瑞鑫公司、佳茂公司支付原告工程款50万元。2.要求被告西峡一高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西峡一高附中校建工程建设指挥部建设西峡一高校史馆,河南巨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业公司,2021年3月1日更名为佳茂公司)中标承包西峡一高校史馆装修二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该部分工程实际施工人是**、黄雷等人,**分包完成成套的多媒体设备,价格总额821300元。佳茂公司、瑞鑫公司至2020年年底只支付原告部分工程款,尚欠原告工程款50万元。西峡一高拖欠佳茂公司、瑞鑫公司工程款100余万元,应对原告承担付款责任。
被告瑞鑫公司辩称,原告所诉欠款属实,瑞鑫公司愿意承担付款责任。瑞鑫公司使用佳茂公司的资质参与工程招投标,贾小鹏联系的是佳茂公司,但工程实际是交付给**来做安装,最终是瑞鑫公司来做的决算。现在瑞鑫公司还欠原告50万元的工程款,原告确系工程的施工人,现在财政上的钱还未拨下来。原告是瑞鑫公司的施工班组之一,贾小鹏是瑞鑫公司的副总经理,还有几个施工人的钱也是由贾小鹏来分配。
被告佳茂公司辩称,佳茂公司已将涉案工程全部交给贾小鹏负责施工,贾小鹏是工程实际施工人,佳茂公司只对准贾小鹏付款,佳茂公司已将工程款支付给贾小鹏,有贾小鹏的领款确认函为证。原告与佳茂公司无任何关系,起诉佳茂公司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依法驳回对佳茂公司的起诉。佳茂公司与瑞鑫公司无任何关系,也没签订施工合同。
被告西峡一高辩称,西峡一高不是西峡一高校史馆的业主,也不是发包人,也不是校建指挥部的成立者,西峡一高与瑞鑫公司、佳茂公司没有合同关系。西峡一高任何建设工程项目都是由西峡县人民政府来成立指挥部,与施工方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工程竣工验收后交付西峡一高使用,几十年来一直是这模式。校史馆尚未竣工验收也没有交付,所以原告将西峡一高列为被告没有任何道理,应驳回原告对西峡一高起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瑞鑫公司于2018年组织原告**等施工班组施工了西峡一高校史馆装修二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工程。工程施工结束后,西峡一高附中校建工程建设指挥部于2019年通过招投标与巨业公司(2021年3月1日更名为佳茂公司)补签了西峡一高校史馆装修二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工程施工合同。财政部门将工程款拨付给被告佳茂公司,佳茂公司支付给被告瑞鑫公司的贾小鹏,再由贾小鹏或瑞鑫公司给原告支付工程款。2020年12月16日,被告瑞鑫公司给原告出具欠条,确认下欠原告西峡一高校史馆多媒体工程款50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瑞鑫公司将西峡一高校史馆装修二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工程分包给原告**等施工班组施工,并于2020年12月16日给原告出具50万元工程款欠条,原告与被告瑞鑫公司存在装饰装修分包合同关系。因原告无案涉工程装饰装修施工资质,故双方的口头分包合同无效,二者系违法分包关系。但被告瑞鑫公司对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无异议,对下欠的工程款数额无异议愿意支付,故对原告诉请被告瑞鑫公司支付工程50万元,本院予以支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被告佳茂公司应否对瑞鑫公司下欠原告的50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西峡一高是否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是否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瑞鑫公司欠付原告工程款承担责任。
关于被告佳茂公司应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原告及被告瑞鑫公司称,瑞鑫公司与佳茂公司是挂靠关系,瑞鑫公司借用佳茂公司的施工资质。原告据此要求被告佳茂公司对瑞鑫公司应付原告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认为:1.根据原告及被告瑞鑫公司、佳茂公司的自述,原告在佳茂公司中标之前就已经完成了涉案工程施工。因此,原告施工时不存在对佳茂公司的被挂靠行为存在合理的信赖,原告要求佳茂公司承担责任没有事实依据;2.承担连带责任必须要有法律规定,原告要求瑞鑫公司的被挂靠单位对瑞鑫公司的工程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要求被告佳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西峡一高是否是案涉工程的发包人,是否应当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瑞鑫公司的欠款承担责任的问题。1.原告无证据证明西峡一高附中校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是西峡一高设立的;2.佳茂公司作为案涉工程的承包中标单位与原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实施)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1年1月1日实施)第四十三条,发包人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规定,该规定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借用资质及多层转包和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故原告要求被告西峡一高承担责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5年1月1日实施)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西峡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欠款50万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0元,由被告西峡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继昌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吕彦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