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西峡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民终20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峡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西峡县和赢停车场院内。
法定代表人:贾彦武,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春,男,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河顺镇行政路3号。
法定代表人:董志武,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娜,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峡县第一高级中学,住所地河南省西峡县龙乡路1号。
法定代表人:杜伟奇,任该校校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河南龙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西峡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峡县第一高级中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2022)豫1323民初33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峡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贾彦武、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光春,佳茂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娜,西峡县第一高级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2年4月2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为4400元,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孙娟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杜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