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1民初2149号之一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53839432G)。住所地浙江省**高新区沧海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涂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博,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威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67004280D)。住所地浙江省**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五里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剑。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威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余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