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戎诚建设有限公司

宁波戎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宁波恒威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1民初2149号之一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53839432G)。住所地浙江省**高新区沧海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涂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文博,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恒威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67004280D)。住所地浙江省**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五里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剑。

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恒威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 军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代书记员  余竹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