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11财保61号
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53839432G)。住所地浙江省**高新区沧海路588号。
法定代表人:涂利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翰,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博文,浙江合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威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1567004280D)。住所地浙江省**市镇海区蛟川街道五里牌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剑。
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恒威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30000元的财产。**市宏泰担保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恒威壹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人民币630000元的财产(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3670元,由申请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孙晓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代书记员 张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