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戎诚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执2954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沧海路588号。
被执行人:***,男,1983年9月10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鹿邑县。
原告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7日作出(2021)沪0113民初284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支付欠款人民币170,036.07元及利息。
本院受理后,于2022年6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
本案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户籍地在河南省鹿邑县,名下无房产、证券等财产登记信息。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其名下银行存款账户,但余额极少。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以执行的有效财产。
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发出限制消费令。现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短期内难以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宏胜
审 判 员 朱 珮
审 判 员 祝文龙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曾建琼
书 记 员 李星南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