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与江西广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赣0111民初1325号
原告:江西**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雷祯,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章慧,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广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陶表安。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广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为此,原告向本院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西**宜居低碳环保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392元,减半收取469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汤三根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柯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