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111民初1844号
原告:***,男,197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昌礼,江西中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
被告:广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塘南镇鄱阳湖水产品大市场A栋东四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56381696XM。
法定代表人:陶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广升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吴建国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戴龙砚
书 记 员 施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