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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肥城市诚信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0982民初8241号
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花园路8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05896505R。
法定代表人:刘乐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立珂,山东天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9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新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林平,山东森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肥城市诚信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龙山路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7402144267。
法定代表人:魏尚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照广,该公司副经理。
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市诚信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12月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自愿,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旭日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169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负担。
审判员  李衍霞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范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