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寿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6)晋0725行审21号
申请执行人寿阳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张永刚,该局局长
地址:寿阳县朝阳街20号
委托代理人弓桂卿,女,该局监察股股长。
被执行人山西华松电力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收到寿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寿国土资罚字(2016)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
经审查,本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应提供相关材料。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虽履行了相关程序即送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但其要求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应当提供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申请人未予提供,其强制执行申请不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寿阳县国土资源局的强制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孙海鹰
人民陪审员 朱艳芳
人民陪审员 王文娟
二〇一六年九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许 鹏
(校对人:许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