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38民初3669号
原告:***,男,1981年4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被告:重庆绿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宁河街道先锋社区明珠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771795163N。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重庆绿意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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