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泽都林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方圆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浙江禾泽都林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浙06民辖终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方圆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融鑫路3号自力大厦后一层2号。
法定代表人李剑。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禾泽都林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龙会一路14号。
法定代表人张小达。
上诉人陕西方圆工程设计有限责任公司因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2017)浙0683民初923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被上诉人实际经营场所为杭州市西湖区文二路391号西湖国际科技大厦B2座8层,双方有业务关系以来,从未听说或去过所谓的被上诉人在浙江嵊州市的办公场地。原审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不当。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双方签署的《建设工程设计分包合同》第九条约定,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可向设计人(即被上诉人)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管辖约定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应确认为有效。本案管辖应从约定。一审法院作为被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其裁定驳回上诉人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红波
审判员  王晗莉
审判员  王 翠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何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