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5民初9229号
原告:黄伶伶,女,199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现住杭州市余杭区。
被告:浙江禾泽都林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祥园路******。
法定代表人:宋建良。
被告:浙江禾泽都林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龙会一路**iv>
法定代表人:宋吟冬。
案由: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黄伶伶诉被告浙江禾泽都林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杭州第一分公司、浙江禾泽都林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黄伶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伶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黄伶伶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予以免交。
审 判 员 戴 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代书记员 周超英